| 一、水费 | 类别 | 收费标准(人民币元/立方米) | | 工业用水 | 3.43 | | 生活用水 | 2.20 | | 建筑、经营服务业用水 | 3.80 | 二、电费 | 类别 | 电压等级 | 收费标准(人民币元/Kwh) | | 居民生活用电 | 不满千伏 | 0.5469 | | 1-10千伏 | 0.4929 | | 非居民照明用电 | 不满千伏 | 0.7182 | | 1-10千伏 | 0.7102 | | 35-110千伏 | 0.7092 | | 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 | 不满千伏 | 0.6661 | | 1-10千伏 | 0.6621 | | 35-110千伏 | 0.6551 | | 农业生产用电 | 不满千伏 | 0.5006 | | 1-10千伏 | 0.4946 | 三、 热力费 | 类别 | 收费标准(人民币元/平方米) | | 居民用暖 | 16.5 | | 其它用暖 | 30 | 四、 劳务费 | 项目 | 标准及比例 | 给付对象 | | 工人工资 | 最低工资标准:610元/月 | 直接发给职工本人 | | 养老保险 | 企业按职工实得收入的20%缴纳,职工个人按实得收入的6%缴纳。 | 由劳保事业处管理 | | 医疗保险 | 企业按职工实得收入的7%缴纳,职工个人按实得收入的2%缴纳。 | 由劳保事业处管理 | | 工伤保险 | 企业按职工实得收入的0.6-2%缴纳 | 由劳保事业处管理 | | 失业保险 | 企业按职工实得收入的2%缴纳,职工个人按实得收入的1%缴纳。 | 由劳保事业处管理 | | 住房公积金 | 企业按职工实得收入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实得收入的6%缴纳。 | 由企业按月交付给市财政局 | 五、土地征用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 1、由省政府(最终批复机关)收取的费用: (1)缴纳新增用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为28元/平米(18667元/亩); (2)征地管理费:标准为按征地补偿费总额的2.8%征收。 2、由招远市政府收取的费用: (1)耕地占用税:按5.1元/平米征收(3400元/亩)。 (2)造地费:按8000-12000元/亩的标准征收(1.2-1.8元/平方米)。 (3)土地出让金:按评估标定地价的20%收取(含上交省政府新增用地有偿使用费部分,评估地价低于14元/m2的按14元/平米计算)。 3、其它有关费用 (1)测绘费:标准为3亩以下2359元,每增加一平方米加收0.37元。 (2)登记费:项目建成后,登记发证。1000m2以下100元,每增加500平米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契税:按评估地价的3%上交财政。 注:1亩=666.67平方米 说明: 一旦投资项目确定后,土地征用所有手续及征地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招远市政府承办和承担,并提供给投资者三通一平的用地(即路通、电通、水通,土地平整)和合法的使用手续。 |